
【热门】劳动合同锦集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xx(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xx,40(05):21-22.
[3]李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经济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劳动合同 篇2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xx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20xx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 ……此处隐藏2606个字……与民事法律的性质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国市场经济在践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基于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界定是从基于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而进行的。如果,现行的劳动制度和劳资关系确立方面对雇佣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程序化的、正规化的保护,那么不仅会降低劳动者劳动福祉的获得感,而且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样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和践行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亵渎。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对于其宗旨的确立始终秉持利益兼顾的理念。一方面则是表现在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等而言,普通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这部分劳动者不管是在劳动技能还是在社会地位以及福利报酬等方面都存在与较为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始终保护普通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为了坚实的贯彻公平的`原则,对于隶属于雇佣者的管理者而言,对于其劳动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其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这部分人员不能够随意的违法签订合同,随意的跳槽,以此避免给雇佣方带来不良的发展影响。以此,基于以上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要坚持贯彻利益兼顾的理念,能够对雇佣方和劳动者的双方权益进行合理的取舍和系统化的、正规化的保护,力图能够在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循环的利益关系。
3.坚持法治。《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和利益兼顾理念的贯彻最为基础性的则是对于法治原则的贯彻,坚持法治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权威性和法律性的重要指导原则。那么,基于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坚持法治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立法宗旨的确立导致拉动合同出现无效的范比较大。如,现今存在的大量的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凭借着欺诈、胁迫等不良操作手段威胁劳动人员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这些不良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够否认现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改进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量逐年的上升,导致在合同认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现象,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坚持贯彻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宗旨的选择和变更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充分的自主权力撤销劳动合同的相关范畴内容,以此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选择分析
1.立法宗旨确立中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我国在多次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争议过程较大的则是“单保护”即对普通劳动者单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双保护”对普通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在确立《劳动合同法》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基于倾斜保護和利益兼顾理念的双重分析的影响基础上能够在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理念的践行,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对普通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而所谓的双保护的相关合同法的确立也并不是将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所以,在立法宗旨的选择中,我国普通的劳动者的数量处于大多数的位置,但是能够在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掌握一个平衡的点,能够做好其统一使用和分离使用的科学性,立法宗旨的确立不应将单保护和双保护两者放置在完全敌对的状态,两者之间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关系的建立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及贯彻执行起着非常重要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应然”和“实然”的选择分析。《劳动合同法》宗旨在确立的过程中存在着基于理论和现实的两方面选择,首先如果合同立法宗旨是基于理路分析而言,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应然”的选择,而如果《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在基于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而进行,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实然的选择。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而言,其需要在应然选择和使然选择之间确立一种平衡的关系,以此才能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根有据、但又不会丧失法律一贯所倡导的自由和公正公平等理念原则。而在进行应然和必然选择的过程中,则会进一步的转化为公法和私法的选择,即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所确立的劳动合同能够拥有一般劳动合同所共有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会使得双方主体能够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反的意愿确立双方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等方面的权力。以此,能够保证《劳动合同法》即坚持理论合理性,又能够结合现实发展真正的实现劳资关系建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但是,现今对于我国而言,在坚持理论合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困难。如:普通劳动者的谈判协商能力较弱、谈判协商筹码也比较少、谈判协商意思的表达模糊以及《劳动合同法》最终实现的目的之一则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这样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保证其公法属性和确立私法特殊性和适用性的和谐关系的建立下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样就导致《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指导和现实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立法宗旨倾斜保护、利益兼顾以及坚持法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能够促进立法宗旨在应然和实然、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建立平衡和谐的关系,不断改进,以此促进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与现实的紧密结合,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切实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晓虎.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xx(5):129-129.
[2]张卿. 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经济研究导刊, 20xx(16):187-188.
劳动合同 篇5《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少于7日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得少于7日,此后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记者昨日获悉,省劳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此外,《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者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